关于印发《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医院《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2日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落实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对工作落实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批评教育
(二) 诫勉谈话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经济处罚
(五) 通报批评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追究科主任和护士长责任:
(一)对省卫计委党组第二巡查组反馈整改意见及历次大型医院巡查反馈问题无正当理由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河南省大型医院巡查问题整改督导工作指引任务分解无正当理由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用耗材专项治理”、“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等专项活动配合不力而导致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未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
(五)对院督查小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置若罔闻,不及时解决纠正的;
(六)对卫计委或医院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七)对领导批示批办件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认真办理、敷衍应付、落实不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九)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科室间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拖拉、推诿、扯皮影响全院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的;
(十一)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不正、行为不端,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错误的;
(十二)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医院利益的;
(十三)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六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科主任责任:
(一)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不按程序办事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损害医院形象行为的;
(四)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的;
(五)不配合其他科室工作或拖拉、推诿、扯皮影响全院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七)违反医院其他规定或工作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客观原因致使工作无法如期完成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科室责任和个人责任。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追究个人责任时,科主任和护士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追究科室责任时,科主任和护士长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层干部、护士长及当事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职资格。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职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