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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九不准”自查通知
所属类别 : 党建之窗 发布时间:2014-10-22 18:23:29        点击率:0
 各科室:
      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及时掌握案件查处情况,指导推动案件查办工作,驻省卫计委纪检组于10月16日通知,按照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的相关文件要求,今后要加大卫生计生系统“九不准”行风案件查办工作,建立查办案件数据定期上报统计制度。
      为切实有效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各科室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定期以科室为单位集中学习和培训,学习教育覆盖面必须要达到100%,确保“九不准”深入到每名医务人员。
      二、切实开展自查整改。各科室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要对照“九不准”要求,逐项开展问题查找和梳理,务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查找、梳理出来的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室;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措施,逐项切实抓好整改。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医院各有关职能科室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通过举报电话(0371-85901700、85901755)举报违反“九不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做好查处工作。对违反“九不准”的医务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医院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省卫计委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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