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科室、中层干部及护士长。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党委安排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七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度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科室抽查;
(七)其他方式。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院党委汇报,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九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院纪委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院各科室、中层干部及护士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违纪违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院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院、本科室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科室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科室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四条 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层干部、护士长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科室责任和个人责任。
追究科室责任时,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科室责任人个人决定的,追究该负责人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